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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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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填發及送達,是否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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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發及送達的核定稅捐處分有不服,要怎麼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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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調降滯納金理由為何?何時生效?各項稅款繳納截止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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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核定第20條施行日前、後的案件,應如何計算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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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正本法第21條增訂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之理由,及具體個案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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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如果國稅局在111年5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並於111年5月15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惟提起行政救濟日前核課期間屆滿,又應如何適用核課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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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第六題,如果法院在111年3月15日判決撤銷國稅局109年1月31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又如何適用核課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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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核課期間起算日,本次增訂「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之理由及具體個案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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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再次延長執行期間至121年3月4日之理由,及現行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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