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利徵納雙方及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計算滯納金作業,本次修正公布本法第20條增訂第2項過渡規定,明定該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應加徵滯納金案件,其滯納金應如何計算,舉例如下表:
適用規定 |
加徵率 |
最高加徵率 |
---|---|---|
施行日前滯納期滿,於施行日後繳納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
每逾2日 |
15% |
施行日前已繳納及加徵滯納金,施行日後滯納期滿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
||
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 |
每逾3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