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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第20條施行日前、後的案件,應如何計算滯納金?
  1. 為利徵納雙方及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計算滯納金作業,本次修正公布本法第20條增訂第2項過渡規定,明定該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應加徵滯納金案件,其滯納金應如何計算,舉例如下表:

適用規定

加徵率

最高加徵率

施行日前滯納期滿,於施行日後繳納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每逾2日
加徵1%

15%

施行日前已繳納及加徵滯納金,施行日後滯納期滿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稅款者,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

每逾3日
加徵1%

10%

發布日期:110-12-15 更新日期:1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