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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模擬問答(Q&A)
序號 標題
1 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之1規定,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事由及應繳稅款範圍為何?
2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為何限於所得稅?
3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期限及方式為何?
4 有關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稱「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為何?
5 有關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稱「鉅額稅捐」係指為何?
6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應如何計算利息?納稅義務人是否須提供擔保?
7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可以分幾期?
8 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分期應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9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可否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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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 1 頁,9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