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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模擬問答(Q&A)
序號 標題
1 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第4項規定辦理公告送達之範圍及要件為何?
2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所稱「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所指為何?
3 各稅法就公告送達如有不同規定,與本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應如何適用?
4 納稅義務人(含代徵人)如何知悉所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送達?
5 經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送達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應如何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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