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避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致個案適用結果過苛,並兼顧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之目的,本次修法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最高10%。修正後第20條條文由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具體個案應如何計算滯納金,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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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四 |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 (餘類推) |
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五 |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 (餘類推) |
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順延至星期一) |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 (餘類推) |
繳納截止日期為例假日 (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 (餘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