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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對於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發及送達的核定稅捐處分有不服,要怎麼申請復查?
  1.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核定稅捐處分有不服時,可以填寫復查申請書,在公告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 如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補行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舉例來說,林小姐因配合防疫居家隔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於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並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發布日期:110-12-17 更新日期:1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