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核定稅捐處分有不服時,可以填寫復查申請書,在公告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如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補行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舉例來說,林小姐因配合防疫居家隔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於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並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