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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 正重點?
  1. 稅捐稽徵機關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案件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節省徵納雙方成本。
  2. 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3.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及核課期間起算日之規定,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國家租稅債權。
  4. 延長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至121年3月4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社會期待。
  5.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增訂準用民法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確保稅捐債權。
  6. 新增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之情形,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
  7. 因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分別修正為10年、15年。
  8. 延長帳簿憑證發還期間,由7日內修正為30日內發還,切合實務需要。
  9.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1/2調降為1/3,以降低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10. 加重逃漏稅、教唆及幫助逃漏稅之刑罰,維護租稅公平。
  11. 修正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罰鍰計算方式,保留適用彈性。
  12. 修正退還因錯誤致溢繳稅款及自動補報繳之加計利息利率基準。
  13. 增訂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避免爭議。
發布日期:110-12-19 更新日期:1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