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對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再次延長執行期間至121年3月4日之理由,及現行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措施為何?
  1. 依修正前本法第23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其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日。
    1. 截至106年3月4日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
    2. 執行期間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
    3. 執行期間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
  2. 考量上開案件欠稅金額甚鉅,社會輿論多有關注,倘不再延長執行期間而屆期註銷,對誠實依法納稅者而言,有違公平正義,亦將嚴重斲傷政府公權力;另查部分案件欠稅人仍有財產或所得刻繫屬行政執行(例如拍賣、承受或分期繳納),具執行實益,且配合本次修法第24條規定增訂代位權及撤銷權,亦有助於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以徵起稅款,爰再延長是類案件之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
  3. 為加強清理上開欠稅案件,財政部除賡續督促稅捐稽徵機關落實各項清理措施及加強與行政執行機關聯繫合作外,並邀集相關機關就面臨困難及精進作為開會討論研商,責成案關税捐稽徵機關應就重大欠稅案件逐案建立清理資料表,由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成立專案工作小組召開會議,逐案掌握欠稅人現況、最新財產所得資料、執行情形及清理績效,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發布日期:110-12-10 更新日期:1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