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在逾核課期間屆滿後提起行政救濟,經法院在112年6月10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111年5月15日的核定,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依修正後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國稅局應在113年6月9日前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