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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如果國稅局在111年5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並於111年5月15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惟提起行政救濟日前核課期間屆滿,又應如何適用核課期間規定?
  • 甲君在逾核課期間屆滿後提起行政救濟,經法院在112年6月10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111年5月15日的核定,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依修正後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國稅局應在113年6月9日前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文字說明如圖

發布日期:110-12-13 更新日期:1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