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以下簡稱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酌情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繳稅款 | 分期期數 |
---|---|
未達20萬元 | 2至6期 |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 2至12期 |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 2至24期 |
500萬元以上 | 2至36期 |
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以下簡稱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酌情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繳稅款 | 分期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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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20萬元 | 2至6期 |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 2至12期 |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 2至24期 |
500萬元以上 | 2至3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