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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可以分幾期?

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以下簡稱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酌情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繳稅款 分期期數
未達20萬元 2至6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2至12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2至24期
500萬元以上 2至36期

 

發布日期:111-10-03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