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及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可採臨櫃或郵寄方式向個人戶籍或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房屋、土地或車輛管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