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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為何限於所得稅?

考量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等稅目,屬代徵或代扣性質,納稅義務人(或代繳人)非實際租稅負擔者,爰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規定僅限於所得稅適用。

發布日期:111-10-08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