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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稱「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為何?
  1. 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發布日期:111-10-06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