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包含申報自繳案件及核定補徵案件),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2.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3.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應繳稅款範圍 應繳稅款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