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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之1規定,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事由及應繳稅款範圍為何?
  1. 申請事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包含申報自繳案件及核定補徵案件),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2.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3.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2. 應繳稅款範圍
    應繳稅款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發布日期:111-10-09 更新日期:1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