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式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提供擔保情形 依本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