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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應如何計算利息?納稅義務人是否須提供擔保?
  1. 計算方式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2. 提供擔保情形
    依本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發布日期:111-10-04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