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各稅法就公告送達另有規定者,包含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7第3項)、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及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 依本法第19條第4項但書規定,各稅法就公告送達另有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