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各稅法就公告送達如有不同規定,與本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應如何適用?
  1. 現行各稅法就公告送達另有規定者,包含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7第3項)、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及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
  2. 依本法第19條第4項但書規定,各稅法就公告送達另有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稅法規定。
發布日期:111-10-03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