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所稱「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所指為何?

指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與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相同,無另行應補或應退稅款而言。至應補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符合本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案件,非屬「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

發布日期:111-10-04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