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之案件,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不適用盈虧互抵。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及印花稅,符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規定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