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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務志工培訓及獎勵事宜作業原則
  1. 善用社會資源,協助辦理稅務工作,以提升納稅服務品質及舒緩人力不足問題,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供各地區國稅局作為辦理稅務志工培訓及獎勵事宜之準據。
  2. 各地區國稅局為增進稅務志工之專業知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培訓事宜:
    1. 定期辦理經常性稅務志工租稅教育宣導講習課程,另於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辦理臨時性稅務志工租稅教育宣導講習課程。
    2. 前揭租稅教育宣導講習課程,臺北市及高雄市國稅局由總局規劃辦理,並得視情況授權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臺灣省北區、中區及南區國稅局授權各分局、稽徵所辦理。
  3. 各地區國稅局為感謝稅務志工之付出與貢獻,並凝聚其向心力,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稅務志工獎勵事宜:
    1. 積極招募退休人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會計師、記帳業者、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暨大專院校學生擔任稅務志工,並落實紀錄稅務志工之績優事蹟,依規定推薦績優志工並予以公開表揚。
    2. 定期辦理稅務志工聯誼活動,另於年度結束前擴大辦理年終聯誼活動。
    3. 前揭聯誼活動,臺北市及高雄市國稅局由總局規劃辦理,並得視情況授權各分局、稽徵所辦理;台灣省北區、中區及南區國稅授權各分局、稽徵所辦理。
  4. 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務志工培訓及獎勵事宜所需之經費,於各地區國稅局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5. 其他有關稅務志工之招募方式,培訓課程內容、管理考核及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等事項,悉依本部賦稅署93年9月21日台稅中四發第0930477478號函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運用志工協助稅務工作計畫」辦理。
更新日期:10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