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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情節重大,可能會被停止並追回哪些租稅優惠之待遇?
  1. 依本法第4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財政部應依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待遇。
  2.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享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規定減免營業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待遇,嗣環保機關通報甲公司111年傾倒汞汙泥危害環境情節重大,並分別經上開租稅優惠法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及經濟部通知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爰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甲公司享有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待遇,包含「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規定減免之營業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布日期:111-10-05 更新日期:1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