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財政部發布之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至裁倍表變更時已確定案件,基於法律安定性,無論有利或不利於納稅義務人,均不適用變更後規定。 舉例:甲公司逃漏稅捐並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裁倍表處0.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於行政救濟程序中,裁倍表處罰倍數由0.5倍「降低」為0.3倍,屬「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因本系爭案件尚未確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依修正後裁倍表更正處罰金額或於行政訴訟中為有利納稅義務人之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