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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接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其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之書面通知時,應如何處理?
  1. 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方式申請解除(塗銷)禁止處分:
    1.繳清稅款。
    2.提供相當擔保。
  2. 納稅義務人如對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之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財政部或各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發布日期:111-10-08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