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方式申請解除(塗銷)禁止處分: 1.繳清稅款。 2.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如對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之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財政部或各縣市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