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財政部發布之裁倍表變更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之。 承前例之甲公司違章案件於行政救濟程序中,裁倍表處罰倍數由0.5倍「提高」為1倍,屬「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按0.5倍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