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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可能會被停止並追回哪些租稅優惠之待遇?
  1. 依本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與逃漏稅捐屬同一稅目之租稅優惠待遇。但稅法規定之租稅減免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租稅優惠之待遇相同者,包含該稅法規定之租稅減免。
  2.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享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規定減免營業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待遇,嗣經查獲該公司111年逃漏「營業稅」情節重大,鑑於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範圍須與逃漏稅捐屬同一稅目,爰稅捐稽徵機關僅得停止並追回甲公司享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規定減免營業稅,尚不包含「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待遇。
發布日期:111-10-06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