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舉發人是否為公務員或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認定,應以「舉發日」為認定基準。爰舉發人檢舉逃漏稅之舉發日如不具上開身分或親屬關係,自不受領取檢舉獎金之限制。 舉例:舉發人丙君向國稅局總局檢舉他人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並由總局承辦人丁君受理,嗣後丙君之姪子戊君高考及格,服務於該國稅局所屬分局辦理營業稅查緝工作,鑑於「舉發日」戊君尚不具「執行稅賦查核人員」身分,爰不受該款領取檢舉獎金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