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告核定稅捐案件倘有欠稅,如納稅義務人另有應退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可於何時辦理退稅抵欠?

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案件倘有欠繳應納稅捐,且納稅義務人自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此時納稅義務人如另案有應退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並於抵欠後掣發「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通知納稅義務人。

發布日期:111-10-07 更新日期:1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