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案件倘有欠繳應納稅捐,且納稅義務人自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此時納稅義務人如另案有應退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並於抵欠後掣發「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