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05年1月1日起訂約銷售不動產停徵特銷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特種銷售稅答客問-總則篇 [PDF]
- 特種銷售稅答客問-高額消費及勞務篇 [PDF]
- 特種銷售稅答客問-不動產(房屋、土地) [PDF]
- 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 [PDF]
(請參閱: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補充書表及檔案>本局書表下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局補充資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自105年1月1日起訂約銷售不動產停徵特銷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