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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貨物應徵收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列舉應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下:

  1. 橡膠輪胎,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則免稅。
  2. 水泥及代水泥。
  3. 飲料品:
    ◎稀釋天然果蔬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還原果汁、營養強化還果汁、還原蔬菜汁及營養強化還原蔬菜汁免稅。)
    ◎其他飲料品依財政部107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1.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2.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3.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4.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5.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6.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4. 平板玻璃,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則免稅。
  5. 油氣類。
  6. 電器類,如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等,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及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則免稅。
  7. 車輛類,如機車、汽車,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則免徵。自103年6月5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者之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電動車輛及符合財政部公告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減半徵收。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新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機車每輛減徵新臺幣4千元。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期至第3期之老舊大型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稅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詳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2條之6、財政部107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財政部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90號公告、及行政院110年11月15日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

發布日期:110-12-29 更新日期:1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