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列舉應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下:
- 橡膠輪胎,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則免稅。
- 水泥及代水泥。
- 飲料品:
◎ 稀釋天然果蔬汁。(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還原果汁、營養強化還原果汁、還原蔬菜汁及營養強化還原蔬菜汁免稅。)
◎ 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 平板玻璃,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則免稅。
- 油氣類。
- 電器類: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音響組合及電烤箱。
- 車輛類:如機車、汽車,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則免徵。
※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
※ 電動車輛及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減半徵收,但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惟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
※ 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小客車及150c.c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小客車及新機車每輛最高分別減徵新臺幣5萬元及2千元。
※ 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新汽車及新機車每輛最高分別減徵新臺幣5萬元及4千元。
※ 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老舊大型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稅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詳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2條之6及財政部107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