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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之產製廠商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菸酒稅?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1. 繳款書證明聯。
  2. 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3.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4. 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5. 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6.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另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及多元化之報稅管道,自100年9月1日起,已開放菸酒稅產製廠商得以網路辦理菸酒稅申報(連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於規定的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透過網路申報上傳,完成當期菸酒稅申報作業,無須親自前往稽徵機關辦理,既省時省力、快速又便捷。
(詳菸酒稅法第12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3條暨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10-12-29 更新日期:1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