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菸酒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運銷國外者 參加展覽者,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旅客自國外随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菸酒稅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