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 (貨物稅條例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