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 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製造應稅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及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3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其依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免予檢送工廠登記證。
- 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编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查登記。上述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
(貨物稅條例第19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條、第11條、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