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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貨物稅?

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1. 繳款書證明聯。
  2. 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
  3. 產銷月報表。
  4. 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5.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6.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至於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填具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另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及多元化之報稅管道,自100年9月1日起,已開放貨物稅產製廠商得以網路辦理貨物稅申報(網址:tax.nat.gov.tw),於規定的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透過網路申報上傳,完成當期貨物稅申報作業,無須親自前往稽徵機關辦理,既省時省力、快速又便捷。
(詳貨物稅條例第23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7條、第55條、第56條暨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10-12-29 更新日期:1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