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依上開定義只對「菸製品」課稅,對菸的原料或半成品不課徵。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依上開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稅外,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