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由本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惟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該項申請,倘認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或訴願法第51條所定之情事者,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