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例說明如下:
-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餘類推) - 例4: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