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如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 舉例說明如下:
  •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餘類推)
  • 例4: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餘類推)
發布日期:110-11-24 更新日期:1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