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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稅務實例問答

序號1

問:115年4月領到身心障礙證明,今年報稅可否列為減免額度?

答:115年度核准的身心障礙證明,可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惟如能提示114年度與身心障礙證明上載有相同事由之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亦得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序號2

問:114年度出借股票,證券公司已列單申報,但出借手續費未開立扣繳憑單,該筆借券收入,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答:因手續費係屬證券公司之營業收入,無須開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選取所得類別租賃所得中之格式51K債券租借,如實申報該筆收入,並依據證券公司所提示之出借有價證券手續費扣費證明單,將手續費列為該筆所得之必要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序號3

問:公司115年度發放中秋節獎金,該筆獎金是否要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答: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同辦法第8條規定,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且每次給付金額未達115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99,501元)」,免予扣繳。

序號4

問:115年度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國中教師,暑假期間列計免所得鐘點費時數如何計算?

答:依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及財政部10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4390號函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序號5

問:人壽保險要保人由本人變更為子女,需要申報贈與稅嗎?如果要申報,贈與金額如何計算?

答: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依上述規定無償變更要保人本人為子女係屬贈與行為,應依贈與日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申報贈與稅。

序號6

問:YouTuber(網紅)114年度YouTube收入,全年合約50,000美元,部分月份換算成新臺幣超過20萬元,是否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若辦理稅籍登記,是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稅按稅 率1%課徵營業稅,還是一般營業人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另外,YouTube分潤收入若包含境外觀眾收看比例,營業稅是否可適用零稅率?若適用,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答:一、依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頒訂「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徵點為每月勞務銷售額5萬元)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二、每月所取得平均分潤收入如超過新臺幣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所取得之分潤收入,如係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於辦理稅籍登記時,稽徵機關得依營業稅法第23條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就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
三、依上開作業規範,網紅如係屬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所取得分潤收入應全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如係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檢附所取得之外匯證明及國內外觀眾比例等證明文件,適用稅率5%及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115-10-07 更新日期:1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