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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作業

※全功能櫃檯申辦作業應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ODT]

項目

應附證明文件

遺產稅延期申報(跨轄區服務)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乙份。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加蓋繼承人印章。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贈與稅延期申報(跨轄區服務)

◆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正本。

◆贈與契約書影本。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若贈與人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變更登記(跨轄區服務)

✤設立登記

◆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註銷時請檢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乙份。

✤變更登記

◆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查調即時通知(跨區局服務)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申請人為大陸人士,應核驗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查詢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案件,除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

❖跨轄區:洽所轄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
❖跨區局:洽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發布日期:104-06-04 更新日期:1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