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300641170號
主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 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部長 莊翠雲
■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1170號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