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004658690號
主旨: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 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92,000元。
- 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部長 蘇建榮
■財政部110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8690號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