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受災區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114年7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 適用對象:南區國稅局轄區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地區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
- 展延繳稅期限:
- 貨物稅廠商114年6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 菸酒稅廠商114年6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 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14年7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5-6月及114年6月)應按期(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7月22日。
- 114年6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7月1日至7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 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 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 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止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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