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房地合一稅 2.0

房地合一2.0

房地合一稅制申報時點
(一)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個人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國稅局報繳房地合一稅,法人及營利事業,則應於交易所屬年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 房地合一稅制課稅所得計算方式為,成交價額減取得成本及費用,再減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計算出課稅所得,未能提示費用證明者,以成交價額3%計算,最多以30萬為上限,土地漲價總數額則是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前次移轉現值。

發布日期:114-02-19 更新日期:1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