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新增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114年5至6月報稅適用)

 

(一)適用情形: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屋而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二)不適用情形: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

2.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

3.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4.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的金額者(113年度為750萬元)。

發布日期:114-04-01 更新日期:1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