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114年5至6月報稅適用)
(一)適用情形: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屋而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二)不適用情形: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
2.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
3.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4.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的金額者(113年度為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