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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
  買賣雙方交易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期貨契約,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申報期限: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易當日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者,按規定稅率代為課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發布日期:108-04-01 更新日期:1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