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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納稅義務人:

  1. 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
  2.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
  3.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4.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5. 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6. 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項目如下:
    •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 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  
    • 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者。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 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 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申報期限:

  1. 納稅義務人銷售不動產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2. 產製廠商當月出廠高額消費貨物(有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始需申報),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3. 高額消費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4.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5.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    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6. 納稅義務人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發布日期:108-03-01 更新日期:10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