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申報期限:

  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能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不同,分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其申報時間詳「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報繳須知」。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課稅對象及範圍:
  除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外,皆應申報:

  1.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自民國103年度起適用)。
  3.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報方式:
    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外僑應向居留地)辦理申報。

發布日期:108-11-01 更新日期:1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