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申報期限:
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能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不同,分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其申報時間詳「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報繳須知」。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課稅對象及範圍:
除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外,皆應申報: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自民國103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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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報方式:
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外僑應向居留地)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