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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

 

課稅對象: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稅範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期限: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營業登記地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申報方式:
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頁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申報書其他相關欄位,併同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報。
課稅對象及範圍:
除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外,皆應計算、申報。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事業。
  •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6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 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自民國102年度起適用)之營利事業。
發布日期:108-10-01 更新日期:10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