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
-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貨物稅。
申報期限:
- 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次月15日前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報繳。
-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