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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行蹤不明或逾遺產及贈與稅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申報期限:

  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發布日期:108-07-01 更新日期:1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