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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納稅義務人:

  1. 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2. 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4.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5. 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菸酒稅法所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均應課徵菸酒稅。
 
申報期限:

  1. 國內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菸酒,應於次月15日前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報繳。
  2. 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發布日期:108-06-01 更新日期:10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