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 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 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 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菸酒稅法所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均應課徵菸酒稅。
申報期限:
- 國內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菸酒,應於次月15日前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報繳。
- 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